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后勤处是学校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消防监督管理及具体工作。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 后勤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中的防火安全措施,组织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试验、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核、批准。
六、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的检查督促。
七、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参与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九、负责义务消防队员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校应依照《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立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 学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二、盗窃、毁损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四、侵占防火间距。
五、阻碍消防通道。
第八条 学校后勤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在校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消防栓和消防供水、消防报警、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生产、试验、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报后勤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先报后勤处审核批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气割及其它具有火险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胁迫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十四条 学校后勤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火灾隐患的,应当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向学校后勤处报告,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六条 起火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抢救人员和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十七条 学校后勤处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并迅速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后,在学校后勤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起火部门防火负责人指挥救火。在后勤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后勤处人员指挥救火。参加扑救火灾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对因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导致发生的火灾,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在消防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将由学校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学校将予以教育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