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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

  1.凡调(借)阅档案资料,需持有关单位介绍信,本单位人员须有部门的证明,并注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的内容、目的、大量利用档案应事先与本室联系,借阅机密或重要档案需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2.绝密、珍贵档案资料,皆不借出。调阅其它档案资料,原则上限在本室翻看,必须借出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借出的时间以三天为限,如要延长需办理续借手续。
  3.抄录、复制、摄影尚未开放的档案资料,需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再行复制。
  4.使用者必须十分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拆卷、撕页、污损或在文件上勾划、涂改;查阅时,不许吸烟;借阅的档案资料,应切实保管好,不许转借,更不得遗失,违者追究当事者和责任。
  5.阅档人员摘抄、复制档案资料,应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私章后,方可生效。
  6.借阅的档案资料要经本室档案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要详细检查,及时注销。
  7.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了解档案资料的利用情况,利用效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问题,并及时登记,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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