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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建立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负责对已到期的档案逐卷逐件进行鉴定、审核、销毁工作。
  2.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要重新组卷保存,确保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要抄列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进行销毁。
  3.销毁档案应造具销毁清册,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督人员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非经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严禁销毁任何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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