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本校会计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我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条:会计档案工作在本校分管校长领导下,同时受上级财政部门、档案部门和本市财政部门、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会计部门只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己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四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条:档案部门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露。
第六条:会计档案应为本校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认真清点核对,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的审查批准后销毁。
第九条: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同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