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校园安全隐患,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特制定校园安全报告制度。
第二条
1.全体教职工必须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观念,如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2.各检查人员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或违章违纪现象,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并报告校安全领导小组。
3.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各职能部门应立即向校长室报告,校长室根据具体情况,应及时向市教育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校园安全隐患,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特制定校园安全报告制度。
第二条
1.全体教职工必须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观念,如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2.各检查人员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或违章违纪现象,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并报告校安全领导小组。
3.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各职能部门应立即向校长室报告,校长室根据具体情况,应及时向市教育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