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档案、资料及书库的管理,预防意外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定本制度。
一、各分管档案、资料的部门负责各自档案库房的管理,各库房都要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室、阅览室严禁烟火和明火作业。
三、档案室、阅览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档案室、阅览室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烘箱等发热设备。
五、档案室、阅览室必须设有相应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有指定人员检修和保养。
六、为了保护库房档案资料需要进行熏蒸杀虫时,应经领导批准,在安全人员的指导下,采取具体可靠的安全措施后进行。
七、档案室、阅览室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明火时,必须做到四有(有防火责任人、有防火制度、有消防器材、有安全措施),并办理明火审批手续,经批准后进行。
八、管理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认真做好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