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的教师,工作满两年后,由个人申请,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通过进修取得合格学历。
二、学历进修必须在完成本人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因学历进修而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不予报销费用,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在职教师,必须根据职务要求参加相应的业务进修。凡申报高一级职务的教师,在校长室的安排下,必须经过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晋升职称的依据。
四、参加进修的费用由学校报销进修的学费(培训费)、差旅费和进修校为学员提供住宿的住宿费,报名费、书本费、讲义费由教师本人承担。
五、新任教师必须在试用期内参加以提高师德修养、培养教育教学能力为主的进修,时间不少于120学时,进修形式主要是以请有经验的老师举办讲座或多上试验课、多听公开课为主,必要时根据需要学校可派外短期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