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直至毕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各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省属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并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范围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第六条 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在校学生数,将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分别下达给各省属学校,将各市、县(市、区)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县(市)。同时,结合上年度安排的经费预算情况进行清算。
每年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省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分别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经费预算落实到本地区的各个学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后逐月发放。
第八条 各学校将实际受助在校学生名单分别按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中职学校学生分别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和《××市、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双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确定,在技工学校或其他中职学校汇总表中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双学籍。联办生由其当年就读学校填报,并在“备注”中注明其学籍所在学校。
第九条 技工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其他中职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其他中职学校)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对全县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认真审核,确保资助工作不重复、不遗漏。同时,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所属县(市、区)及本级各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同时,形成全市的汇总表、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汇总表、统计表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审核各省辖市及省属其他中职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连同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过的技工学校的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我省将分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校园卡),直接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校园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当年安排的国家助学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国家助学金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按规定做好资助对象审核工作,确保每位资助对象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助学金政策。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技工学校学生/其他中职学校学生)
2、××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技工学校/其他中职学校)
附件下载: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