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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资助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泰州市为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提供经费减免和优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59号)精神,为做好资助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农业开发区范围内在市区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二、免费项目:义务教育阶段的社会实践活动费,高中教育阶段的学费、书本费。
  三、申报条件:
  1.城乡低保家庭或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四、办理程序:免费对象凭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本人或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和经济困难的证件,到学生就读学校申请领取免费证。学校将申请表和教育免费证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区教育部门,经市、区总工会、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教育局领取免费证。
  五、发证时间:每年10月中旬。
  六、其他事项:免费证仅限资助对象本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各区于每年10月中旬分年级测算减免经费,并将测算结果报市教育局计财处。今后如无新的资助政策出台,不再另行发文。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资助  通知
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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