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实习材料(包括实习耗材、工具、量具、刀具等)的管理,实现实习材料申购、招标、验收、领用等环节规范化,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的职能
1、各系部负责根据学期实习计划编制《实习材料采购申报表》,并及时送交产教处。
2、产教处结合《实习材料采购申报表》,负责对现有库存数量进行核实,提出调整意见,通报相关系部,并将核定后的《实习材料采购申报表》提交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送交后勤处。
3、后勤处负责按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实习材料采购申报表》对外公示招标,组织招标小组进行议标,并负责按实习材料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4、对流标的《实习材料采购申报表》和因特殊情况急需的实习材料申购由后勤处负责,产教处配合,召集有关专业教师进行询价和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特定供货商供货。
二、采购时间的规定
1、开学第一周各系部制定出《实习材料采购申报表》,并送达产教处。
2、第二周产教处审核完毕,办理好手续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3、第三周后勤处将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的《实习材料采购申报表》整理打包,上网公示招标。
4、第四周后勤处组织招标小组进行议标,并通知中标供货商签定供货合同进入采购程序。
5、各供货商应在二周内完成采购计划(各供货商对实习材料的品牌及质量要求不清楚的应及时与产教处联系),供货商因故无法完成实习材料的采购需要延期的必须报请后勤处,屡次拖延交货时间,影响学生教学实习,经催促不改的供货商由后勤处取消其以后的投标资格。
备注:对《实习材料采购申报表》的申报、审核、招标、供货时间的监督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对以上各环节时间的无故拖延由各分管校长对隶属的责任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仓库的管理
1、仓库管理员负责对供货商发来的各种实习耗材,工量具、刀具等严格按照招标书确认的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和价格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实习材料拒绝验收入库。
2、仓库管理员负责将实习材料入库后按照学生实习场所的分类堆码管理,堆码时在货架上标明品名和规格。
3、仓库管理员负责发放教师、班级实习耗材和工量具。
(1)对于超计划定额领用的材料要说明原因并经过该系主任批准后方可领用;
(2)对工量具和刀具的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
(3)对教师自用的工量具领用后登记在本人明细账上,每学期结束前进行盘点告知本人已领用的工量具和金额;
(4)对教师课堂教学短期需要用的工量具一律采用借用手续;
(5)对学生领用的工量具以实习指导教师作为第一责任人设置明细账进行登记和盘点;
(6)对集训队所使用的工量具一律采用借用手续,比赛结束后归还仓库。
4、仓库管理员负责将一次性消耗的实习材料和以旧换新的工量具及刀具集中存放,达到一定数量时报请后勤处,由有关人员共同监销。在销售前必须进行询价,按合理价格和校方核定数量进行销售。销售现金由保管人员和后勤处有关人员一同送交财务科入账。
5、仓库管理员根据每学期各学科实习材料的具体消耗量合理确认仓库各种实习材料储存的最低储存量和最高储存量。
备注:各实习场所的一次性消耗材料不得高于一个月的用量,工量具及刀具不得高于该场所的最高使用量的110%,其中的10%是用于备用,最高使用量按班级人数50人核定,多出其使用量定额部分必须交存产教处总仓库,产教处和后勤处每学年暑假期间组织专人对各实习场所保管的消耗材料及工量具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点后出现的短缺和溢余的实习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的安全,不得将前来领料的学生进入仓库内。
四、其他
1、对学生使用工量具及刀具的管理
学生在实习期间按教师要求正确使用工量具及刀具的, 工量具及刀具的正常毁损经实习教师鉴别后以旧换新。由于个人非实习过程原因造成的工量具及刀具的毁损和遗失由实训教师责令其到产教处填写实习材料毁损短缺申报单以现金赔偿。产教处定期将实习材料毁损短缺申报单记账联和现金一并送交财务科。
2、对教师使用工量具及刀具的管理
教师因实训教学或课堂教学领(借)用的工量具及刀具在正常使用中的毁损,应填写领(借)单,以旧换新。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工量具及刀具毁损或遗失,填写实习材料毁损短缺申报单,报请产教处主任和分管校产(后勤处)校长核批,根据毁损短缺原因和价值情况分别给予报损、适当比例赔偿和全额赔偿。
3、对仓库管理员的要求
(1)仓库管理员对实习材料供货商送货要及时认真验收入库,不准接收供货商的钱财物。对各实习教师和学生前来领料应认真核对计划定额和有关规定,及时发料。对缺货的材料要督促有关人员进货,以满足实习的需要。仓库管理员每学期结束前应根据实际收发料情况编送实习材料收发存情况汇总表和总结报告送交分管产教处和后勤处的主管校长。
(2)后勤处和财务科每学年暑假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对产教处仓库进行全面清查,仓库管理员应向检查人员作一年来的述职,对仓库物资清查发现的溢余或短缺的填写毁损短缺申报单,报请后勤处主任和分管后勤处校长核批,根据短缺原因和价值情况分别给予报损,并按适当比例赔偿或全额赔偿。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