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非常有幸与大家一起探讨新的《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今年5月28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新细则的出炉,必将成为今年党的建设中的一个亮点,同时对今后党员队伍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细则出台后,中央组织部7月底在组织干部学院对全国500多名地市以上党管处长进行培训,历时两天,部领导亲自到会讲话。下面,结合培训过程中中组部的一些考虑和讨论学习过程中的收获,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与大家交流。
一、为什么要修订《细则》(试行)?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是1990年印发的,今年印发的《细则》在标题上去掉了“试行”二字。试行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对试行《细则》进行修订。为什么要修订,我想把它概括为“三个新”,即新要求、新问题、新经验。
一是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90年制定试行《细则》至今,已经24年,在这其间,我们党5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5次修改党章,都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大家注意,中央政治局专门开会,对党员发展和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这是党的历史上罕见的。2013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对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去年6月,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习近平强调,“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包括这一次印发的细则,都是中央办公厅印发的。而90年的试行的《细则》,大家留意一下,是中组部印发的。可以说,这两年,对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中央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层级之高前所未有。大家把原来部门的工作,本来应由中组部发文,改由中央办公厅发文,一方面说明中央重视,另一方面实际上也希望引起下面的重视。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在世情、党情、国情变化的新背景下,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大危险,从高层开始对执政地位有着深深的忧患意识。
二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首先,规模扩大,管党治党的任务更艰巨。相比90年,党员的规模大大扩大。上世纪90年代,全国党员总共只有四五千万人,而现在已经达到八千多万人。数量的急剧增加,给党员的发展、党员的质量,包括党员的教育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挑战面前,大家不禁回过头来反思,过去不加节制地发展党员,是不是正确?于是中央后来就强调,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而24年前制定的细则,不完全适应现在的要求。对不合格党员,我们不可能简单地一清了之,不如在入口处进行把关。第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发展党员工作带来新挑战。1990年,我们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1992年开始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至今,深度广度前所未有,大量的人员处于流动之中,相当一部分是人群中的先进分子,如何去吸引、培养、教育、考察和吸纳优秀分子,有效地甄别和防止动机不纯、思想不好的人进入,需要研究和解决。第三,发展党员工作本身面临的问题。一是入党动机不纯。某市对643名入党申请人的问卷调查显示,20%的人选择入党是为了进村“两委”,10%的人觉得党员身份很好看、很有面子。有的大学生要求入党,是为了找工作方便。据北京一所大学的问卷调查,在问及入党动机时,选择比例最高的是增强就业竞争力,占41.94%。二是党的知识缺乏。中组部在一所本科大学作了一个测试,随机找了30名新发展的学生党员,多数党员竟然答不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党的宗旨。三是把关不严。据调查,一些农村要么长期不发展党员,要么就近亲繁殖。发展党员程序不严、违规发展等问题比较普遍,有的基层党组织只要有人提出申请,就照单全收,即使达不到条件,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通过伪造会议记录、入党材料等方式违规发展党员;有的村里入不了党,就想方设法利用挂靠企业或者在异地入党。
三是各地各部门创造了一些新的经验。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办法,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比如,江苏推行的计划申报审批制。去年省里给我市下达的计划是4734名,今年4210名。比如,泰州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民主推荐制、培训考试制、预审考察制、发展公示制、讨论票决制、责任追究制。这次《细则》修订过程中,也将各地创造的好的经验纳入了。
修订后的《细则》,可以归纳为“三个体现一个遵循”即,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保持了《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修订后的《细则》共有7章44条,《细则(试行)》共6章33条。主要修订内容是:
一是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8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新细则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16字总要求),说一下,控制总量,是一种手段,目前,全国1.5%。优化结构,是关键,即要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提高质量,是核心。发挥作用,是目的。
比如,这几年,非公有制企业党员数量稳步增长,但党员占比仍然较低。非公有制企业在岗职工党员439.3万名,现有在岗职工9914.4万名,党员仅占4.4%,远低于公有制企业在岗职工党员占在岗职工23.4%的比例,且低于全国党员占全国人口6.4%的比例。再比如,农民工党员比重偏小,发展农民工党员工作比较薄弱。目前,农民工党员208.6万名,占全国党员总数的2.4%,农民工总数2.7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9.8%,农民工党员仅占农民工总数的0.8%,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难的问题依然突出。农民工是城市化的生力军,进入城市、进入工业企业的农民工是比较先进的、是积极向上的,吸收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就是我们党的新鲜血液。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要抢抓。在发展党员中突出工作重点,重视在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在党员人数少、党的力量薄弱的领域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的分布和结构,使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都有党的力量,都有党员在凝聚群众、发挥作用,这有利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是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比如,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这一块,把党章中扩充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入党,补充了进来。当然第六条、第七条等都是新补充的。比如,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单列了一章。
三是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目前,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5亿左右,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作出规定十分必要。《细则》主要从4个方面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明确:一是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环节,明确了流动人员既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二是在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环节,规定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要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三是在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环节,对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对原所在党组织和接收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责任进行了明确。四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这是新《细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四是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明确规定:4个不能审批: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新增)。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五是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有三个要件:一是英勇献身、实绩突出、影响较大。二是生前表现好、曾申请入党。三是省一级批准。
六是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在强化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方面,新《细则》第六章作出了4项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三、修订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修改看,修订后的《细则》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
五是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
六是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删除原《细则》中“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和对预备党员考察时“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等内容。
四、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什么样的人可以入党?
第一章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这里,它体现的是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二章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这里的要件一共有四个:一是年龄要求:18岁。这也是法定的成人年龄。(高中生入党?)二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外国的可不可以?当然不可以。三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四是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提一个问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能否入党?一般不能。但违反的情节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有的情节较轻,经过较长时期的教育和考察,并采取了计划生育的措施,确实具备了条件,也可以发展。
曾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可否入党?从严把握。罪行严重,不能。
民主党派成员可否?可以。参加后,不必退出原党,可以继续参加原党活动,但必须编入共产党组织支部过组织生活。但一些负责人,要报批。
2、入党需要经过哪些基本程序?
入党基本要经历: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环节→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环节→预备党员接收环节→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3、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①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申请人提出申请→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支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两推一备案)
党组织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新增,体现尊重
案例:张某是某县电信公司的一名职员,因为本公司要求入党的人比较多,难度也比较大,他就想了一个办法,在所居住社区申请入党。想一想,这种做法符合细则的精神吗?
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支部指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支部半年一考察、基层党委每年一分析
培养联系人职责:讲、听、报、提
通行做法: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外地做法:怀宁县推行申请入党人先上岗、后入党培养模式,参照党员设岗定责做法,设置致富帮带岗、公益事业岗等岗位,通过自我选岗、支部定岗、公示明岗等程序,在实践锻炼中进行培养。
③入党积极分子关系的转接:本人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及时转交,现所在党组织审查并接续培养。
4、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①发展对象的条件
第十三章第十三条:需满足3个条件:一是经过1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这是时间要求。二是具备党员条件。就是要符合党员标准,党内外反映比较好。三是符合确定程序。听取党小组、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支委会讨论同意→报上级党委备案
先备案,后确定
②发展对象的培养
首先是谁来培养,具体承担培养的职责?
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同时明确,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入党介绍人干什么?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是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是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是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是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教育帮助。
第三,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主体:基层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新增)
培训时间:不少三天(24学时),原来规定5-7天(40学时)
培训内容: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组部《入党教材》
③政审
政审主要内容:一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新增);四是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基本方法:一是同本人谈话,二是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三是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四是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五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审主要要求: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5、预备党员的接收
流程:支委会审查→支委会集体讨论→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公示→报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后续工作
①支委会审查
两种途径:一是听取介绍人汇报;二是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党小组或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审查本人的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培养考察情况等。
②支委会集体讨论
③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预审内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
预审方式:主要是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
预审结果:书面通知,发放《入党志愿书》
注意事项: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不办理
④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7-10天
⑤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开会前,先要统计到会党员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开会的程序:4个
一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是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是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是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原来,还可以举手表决)
提一个问题,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参加,行不行?不行,应改期。中组部明确规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时,被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
表决结果的确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会后,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⑥报上级党委审批
审批权限:4个不能审批,即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临时党组织、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报审材料(4):一是入党志愿书,二是本人入党申请书,三是政治审查材料,四是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审批时限: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审批步骤:分两步进行:一是同发展对象谈话。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其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帮助提高认识。谈话情况及谈话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要写入志愿书,并汇报党委。
二是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⑦再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县一级承担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职责,通过报备,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⑧后续工作。
包括:一是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二是举行宣誓仪式,三是编入支部和党小组。
6、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①教育考察
方式: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
时间:预备期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
有人问:“预备党员表现非常突出,能不能提前转正”
上面说的是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变动的情况,现在岗位变动、跳槽的比较多,这时候就要注意,1年的时间短,稍不注意就会耽误转正。
本人,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介绍给接收的党组织
接收的党组织,一、当时要严格审查,无法认定的,报县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后,不予承认
二、期满时,可推迟讨论(不超过半年),但是,以后转正,还是从预备期满之日起算
②转正
转正手续:一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是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是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是支委会审查;
五是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六是报上级党委审批。(3个月内)
七是支部书记谈话,在党员大会宣布
办理结果:一是按期转正。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二是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比如,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大家注意,延长预备期只能一次。三是完全不符合转正要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甚至违法违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1、预备党员出国定居的是否办理转正。不再办理转正,预备党员资格也不保留,材料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2、预备党员能否劝退?正式党员可以,预备不可以。
3、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能否讨论其转正?不能
4、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入党志愿书的处理。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未建档案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党委保存。
③归档
5个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五、如何保证细则的有效实施
保证细则的有效实施,关键是强有力的领导、督促,以及对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前面已经讲过,这里说一下细则规定的惩戒措施。
一是处理责任人。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这里,也举一个例子。有一年,某局公务员考试,要招录1个职位,要求报名时是党员。有个女孩子就去考了,很不容易,几十人竞争1个职位,她过五关、斩六将,顺利通过了笔试、面试和体检,眼看着就要录用了。大家知道,录用之前要去考察。负责考察的同志到镇里和村里了解情况,结果发现有问题。她报名时不是党员,党员是前一阶段才通过的。报名时,镇里证明其身份是造假的。后来,该局核实后,经与人社局协商,决定不录用。这个女孩子也不肯就罢,开始上访。这时候,镇里的干部心里不自在了,事情闹大,对他压力很大。同志们,这种事是不能做的,相反,有时候会把自己贴进去。
二是典型案例及时通报。
三是不予承认。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保证细则的实施,组织员队伍的建设也不容忽视,这次细则中也强调,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这里也介绍一下组织员制度。
一、什么是组织员制度?
组织员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党务干部。早在1945年,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提出:“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是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组织员由此而产生。1951年,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作出了在全国县(市)一级设立组织员的决定,后来没有坚持下去。1961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决定重新恢复组织员制度,由于“文化大革命”被中断。1982年,中央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重申:“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地应把组织员制度恢复起来。”1994年,中央组织部又下发了《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妥善解决好组织员设置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组织员制度。2013年1月,《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地方党委应建立健全组织员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组织员,保证专职专用。基层党委可从实际出发,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组织员队伍。”
二、哪些党委应设置组织员?
中央组织部1994年印发的《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县(市)委、城市区委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中设置组织员。”中央办公厅2004年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又进一步要求:“地方党委应建立健全组织员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组织员,保证专职专用。基层党委可以从实际出发,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组织员队伍。”
三、组织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
2、抓好党员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搞好组织关系转移和党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抓好党员教育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员还负有指导下级党委组织员工作的责任。
对细则的解读就到这里,因为细则刚刚出台,对细则的了解客观上也不尽全面,有不到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