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训技能 >> 上级来文 >> 内容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学校国库
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泰教财〔2015〕3号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学校国库
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学校:
  现将《泰州市市直学校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教育局
2015年5月11日

泰州市市直学校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学校财务管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收支行为,不断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泰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结合市直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各项财政性资金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单位部门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所有预算项目的实施,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三公”经费、会议费及培训费支出必须符合最新相关文件和制度规定。
  第五条  学校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章  支出的分类与支付方式
  第六条  根据支付管理需要,财政性资金支出分为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转移支出。
  第七条  人员支出中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工资性支出,通过工资统发系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他人员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第八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凡是被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剔除政府采购支出但是支付对象明确的其他支出,可以直接支付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暂不能直接支付的,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九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离退休金、住房补贴支出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个人和家庭的其他补助支出,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条  专项支出,即学校年度预算中确定项目和用途的项目支出,包括各类固定资产购置、校舍及设备维护、“三公”经费、业务活动开展等。凡是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但是支付对象明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暂不能直接支付的,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一条  转移支出,即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章 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每月9日、19日、29日在批准的部门预算额度内,根据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照“日常经费按月申请,项目经费按进度申请,往来资金按往来账户余额情况申请”的原则报送本单位月度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教育局财务处在收到学校用款计划申请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及教学用纸、印刷、馆藏图书、车辆保险维修等凡是被列为政府定点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定点采购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基本建设、装饰装修、校舍维修、设备采购等重大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学校请示报告事项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教直〔2012〕1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经泰州市教育局书面批复后组织实施,需政府统一采购的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的用款申请一般不需要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及佐证材料。凡是属于《泰州市市直学校请示报告事项处理办法(试行)》中要求的事项在资金支付时需要提供局批准手续、合同协议、审计决算书(工程类项目)、合法票据等原始材料扫描件,对于手续不全、票据不规范的用款申请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所提供的用款申请材料负责,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按要求使用相关财政性资金。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学校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学校经费使用的规范化程度是年度市直学校综合考评中财务管理指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教育局财务处要加强对学校经费特别是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核,认真做好佐证材料收集、整理、总结、分析工作,对网上退回的经济业务支出申请要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学校,并做好沟通服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监察室(审计处)将加强对学校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学校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对学校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等情况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印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