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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督导工作条例(试行稿)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监控、督查、指导,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科学、和谐、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的督导是指对教育教学工作及后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条 督导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 建立督导评估制度,成立督导处。督导处由分管校长领导,根据其职责开展工作。督导处设处长1名,副处长1名,工作人员1名,督导员和督导信息员若干名。
  第四条 督导员一般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了解职业教育规律,熟悉学校专业建设与课程改革具体情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深入教育教学一线,密切联系师生,作风正派,办事公正、顶真,在师生中有一定影响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第五条 兼职督导员一般具备工程师、技师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为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
  第六条 督导员由督导处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聘任,每届任期1-3年,由督导处负责考核。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与评估应深入教育教学现场。对教师的教学、班主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开展调查研究,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教学计划、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和学风建设、班主任工作等提出建设和改进意见、建议;对学校各教育教学部门的管理工作、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督。与学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合作,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监测指标体系,形成校、系部、教师、学生质量评估监测网络。
  第八条 深入研究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研究分析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因素,提出解决对策;对教育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对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各部门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向校领导提出表彰奖励或批评督促的建议。
  第九条 督导处长具体负责督导处日常工作。
  1.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有效开展工作。
  2.开展教育教学督导。组织督导员随机深入教育教学现场听课,检查教学进度与教案,与任课教师、班主任交流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听取学生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汇总,作为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班主任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对学生上课、自习、课外活动等教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组织专题调研。针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研,走访行业企业或学校相关部门,召开师生座谈会,了解情况,收集资料,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反馈信息建议。收集整理学校师生反响较大的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级领导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进行指导评估。对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全过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估,帮助督导对象诊断问题,分析原因,寻找解决方法,为他们的成长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
  6.加强自身发展。带领本部门成员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了解职业教育的最新动态。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督导工作,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条 督导员的津贴以每学期督导听课节数按学校超课时标准发放,兼职督导员的津贴按实际到校工作量发放。
  第四章 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对学校某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对学校工作多渠道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实施;
  1.向被督导对象下达督导提纲,并于督导1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2.指导被督导对象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3.全面汇报督导情况,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督导员在进行督导工作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督导对象的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教育教学文件、档案、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4.召开各类座谈会,进行调查问卷或个别访谈。
  第五章 督导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对象可以向督导处申诉,督导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违规督导成员进行通报批评甚至取消督导资格。
  1.不及时出具书面报告或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的;
  5.泄露学校重要信息,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
  6.其他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督导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导处研究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确认,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意见。
  1.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督导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的;
  2.阻扰督导员行使职权的;
  3.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的;
  4.对督导员打击、报复的;
  5.对督导意见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6.其他妨碍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六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督导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督导处收集督导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对各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跟踪,整改意见要定期公布。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三年十月起试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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