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称[2009]27号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知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苏职称[2009]27号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知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