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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加速学校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进程,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创建人文化、生态化、国际化职教名校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泰州机电分院,学校地址:泰州市迎春东路3号。学校为泰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一所综合型全日制职业学校,目前以发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等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三条 学校校训:立德致远、精技致用;校风:明理笃行、创新争优;教风:博学严谨、至诚至爱;学风:勤学渐进、强技立业。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一切为学生职业发展能力服务。办学目标:创建人文化、生态化、国际化职教名校,实现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师资队伍、教育质量、办学效益、育人环境六个一流的示范性学校。
  第五条 每年9月12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学校坚持为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围绕市域经济及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积极发展应用职业教育,重视成人教育,大力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企校合作、校际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学校坚持体制创新,激发机制活力,深化办学模式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的集约化办学。
  第八条 学校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组成,对办学重大决策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及指导,保证办学宗旨的实现。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学校由泰州市教育局主管,校内管理机构实行职能处室和系部并存,建立“学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形成校系结合、以系为主的运行机制,职责明确、运行高效。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校长、副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层行政干部由校长提名或群众民主推荐,学校党组织考察、确定,并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实行竞聘,由校长聘任或任命。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四)自主招生管理权。按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实施招生,对热门专业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自主招生并积极创造条件按规定政策运行,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逐步按教育成本收取有关费用;
  (五)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办学方针,全面负责教育教学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积极推进课程改革;
  (四)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制;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专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
  (七)强化法治安全教育,落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九)副校长应向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完成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党政联席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校长主持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生员工及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及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办学育人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保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对教职工的表扬、批评、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由党组织、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及社会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法规,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步入规范、科学的轨道。
  (一)进一步强化德育工作的“三主”意识:即以学生为主体,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学校教育为主阵地。各学科课程要有机渗透德育。
  (二)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内化”教育,使学生真正做到:讲公德、讲文明、讲礼貌、讲仪表、讲纪律、讲安全,树立诚信、敬业、自信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校信通等形式,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教学模式和工作网络。
  (四)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能力水平,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
  第二十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一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校历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产学研工作,强化“技术兴校”意识,结合专业建设和教师专业成长,鼓励教师结合工作、结合专业建设、结合项目科研开发做好教育、教学、产学研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改革考核评价体系,坚持重基础知识、重实践能力、重创新精神、面向全体学生。
  第二十六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第二十七条 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既要克服学生负担过重的现象,也要防止学生负担过轻、听任自流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认真管理、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认真抓好技能训练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行一凭多证,认真做好创业教育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及其家长正确对待就业市场,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权根据教学实际需求,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聘请能够独立承担学校文化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技能课程或社团活动指导课程,有较高教学能力及有较强实践能力的行业、企业一线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等为兼职教师。根据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 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关心班级,友爱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情操;
  (三)勤奋学习,苦练技能,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四)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创业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十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财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每年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五十六条 依托专业特长,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
  第八章 环境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文明、高雅、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八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营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宽松、和谐、团结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的人际氛围和紧张有序的工作氛围。
  第五十九条 搞好校园整体规划,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亮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校内严禁吸烟,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校园内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六十一条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实习车间等窗明几净,桌椅排列整齐,设施安置有序,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十二条 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不得擅自进出校门,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六十三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第六十四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须做好安全预案,保障师生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泰州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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