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安全预防机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各系部、各班级不得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大型的春游、郊游等活动。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确需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义务帮扶等活动,班主任必需要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在有专人负责集体安全,安全可靠的保卫措施前提下,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安全防范方案报安管处备案。
三、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外出活动,应先由牵头组织部门提前15天写出详细的应急预案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批准,才能进行活动。
四、学校写申请报告时应写清楚活动内容,活动地点,起止时间,参加活动人数,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等情况,还应写清组织的形式和防护措施等内容。
五、教育教学中组织的小范围的活动,也要按照活动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活动。
六、根据活动内容、形式、场地等的不同,制定相应的预案,预案制订后申报批示,成立活动指挥机构。
七、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人要处理及时,并及时上报学校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