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1999]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转变职工住房分配机制,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组织实施职工住房补贴发放。
第三条 从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新机制。
第四条 城镇职工(包括各级干部)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第二章 发放住房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发放职工购房补贴、住房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房价收入比(指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
2、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
3、只能给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六条 发放职工购房工龄补贴不受房价收入比限制。有条件的单位,可对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标准给予工龄补贴。
第三章 职工购房补贴的发放
第七条 购房补贴发放对象。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八条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处级干部110 平方米,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积,此面积标准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
第九条 家庭购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十条 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第十一条 职工购房补贴计算
(一)1999年底前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购房基准补贴额为 300元,今后每年市政府公布一次。1999年底前的补贴比例可以按100%全额补贴,今后补贴比例的上限按省政府公布的比例执行。
(二)无房职工购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乘以补贴面积。
(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职工购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乘以补贴面积差(面积差指职工新购房时,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减去现住房面积)。
第四章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住房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 1998年12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不含公积金, 不再另发租金补贴)。职工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计算。
职工月住房补贴额等于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补贴比例。1999年底前职工住房补贴比例为12%, 以后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底前职工月住房补贴额=职工月工资×12%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本人,由单位按月划入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职工购、建房时按实际发生的住房补贴本息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职工按法定年龄退休前未使用过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的,退休时可一次性支取。
第十七条 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期间市内调动,从调动次月起,原工作单位停止发放补贴,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移新单位,新单位按新核定工资继续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职、离职、辞退等,从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继续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十九条 职工去世后,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第五章 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的发放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单位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3年)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发放工龄补贴。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职工负担价×2)、 年工龄补贴率(0.6%)、1993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第二十二条 工龄补贴面积标准按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第六章 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购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中统筹解决。市、区房改办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
第二十四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渠道按单位性质比照住房公积金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发放,要根据单位实际可划转资金数额和支付能力,按公正合理的原则,逐年确定购房补贴人数和金额。由单位提出申请,市、区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经房改办审批,将补贴资金存入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补贴金融业务的银行专户,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职工购房时个人出资部分不得低于届时按成本价购房办法计算的家庭应承担部分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和完善个人申请、单位同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房改办审批的住房补贴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属单位、驻泰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报市房改办审批;区属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经区房改办审批后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条件暂不具备的单位,可逐步实施到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