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自筹资金、行业企业捐赠资金及其它投入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课程体系和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地方专项资金用于学校教学实训基础设施的基本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自筹资金、行业企业捐赠资金及其它投入资金配套使用于以上开支范围。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和“项目单位根据建设内容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论证审定、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专项经费领导小组是学校专项建设项目资金的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核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实施办法:
(一)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各系部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二)教务处负责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平台;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负责全校实验实训项目的论证、审核、实施与管理。并协助财务处做好其它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三)科研传处负责引进、聘任和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兼职教师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培训处负责培训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学工处负责学生素质教育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七)学校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划拨,并进行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等整体统筹管理工作。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提请校党政领导审定后,上报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2.严格按照教育局、财政局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3.负责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经费卡等有效手段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
4.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集中核算管理形式,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5.严格按照省级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6.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并形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由学校财务处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汇入学校综合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学校对各专业各项目预算资金按照建设项目打通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保证重点、兼顾全局。既要保证各专业、各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又要留有一定的机动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预算,按子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子项目单位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项目按批准的计划建设完毕后如有资金结余,一律收归由学校统筹安排。经学校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必须及时启动,对于已批准而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研究并调整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如项目单位对没有启动或无法启动的建设计划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延误建设进程的,将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管理程序报领导小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所有的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学校改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课程体系和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学校教学实训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师资队伍、课程建设的需要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项目
1.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搬迁等费用。
3.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4.实训项目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所需的费用。
5.实训制度、规程、环境建设发生的费用。
6.学生实习实训考证、评价发生的费用。
7.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建设项目
1.与课程相关的调研、会议差旅费。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境外调研者,须经学校校长审批,报帐时须提供调研报告或会议总结。
2.购买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
3.课程视频资料制作和网页制作费用。
4.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开发相关费用。
5.编制教学参考资料与辅助资料所需费用。
6.添置必要的小型教学仪器、用品(没有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7.课程建设所需支出的劳务费和外协费。
8.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的合作费。
9.其他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1.校内培养“高层次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骨干教师”的科研(技术开发)启动费(或资助费),参加国内、外学习费用(含学术性会议),培训费,差旅费,购置专业图书(软件),证书费,参加专业团体的会员费、会费等。
2.教师下企业实习的交通费、培训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3.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的课酬费,专家讲座(咨询)费等。
4.出国进修费用,包括国外培训费,差旅费,生活补贴,签证费等。
5.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5%,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地方和学校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其中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
(四)办学模式及教育教学管理建设项目
1.组织体系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
2.保障运行和反馈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外出调研、培训费用。
(五)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项目
1.技术研发启动费。
2.对口支援学校培训教师费用。
3.对口支援联合培养学生费用。
4.与社会服务有关差旅费等。
5.对口支援学校联合培养学生以及派遣干部到对口支援单位挂职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6.培训资料费、讲课费等。
(六)项目管理费
1.主要用于示范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2.经过学校认定可以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其他支出使用规定
1.餐饮费等招待费用由校办统筹安排,可从学校自筹资金项目中开支,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严禁开支招待费。
2.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能用于专职人员引进及校内专业带头人或双师骨干教师的福利性补贴。
3.未经学校批准的加班费、补助费、劳务费、奖金一律不予发放。
4.不属于项目建设的办公经费、教学经费、工资奖金、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使用项目资金。
5.未经申请批准的超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不能开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报销审批程序按流程进行。
(一)项目经费报销(借款)审批流程:
经办人→一级项目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建设办主任→分管校长→校长→财务处。
(二)项目经费报销(借款)审批权限严格按照校《经费开支审批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需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上报决算时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学校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将组织专门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投入效益进行审计分析及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暂停其后续拨款。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