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我校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科研先进,提高我校科研创新、技术转化能力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校产、学、研一体化的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教科研工作条例》第八章科研奖励第二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一、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在学校同意参与研究和开发的各项科研成果的奖励。
二、先进教科研工作者奖励等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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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人数 |
1 |
2 |
3 |
奖金 |
500 |
300 |
100 |
条件 |
⑴省级发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论文8篇; ⑵省级课题负责人(当年课题结题),同时发表省级以上论文3篇; ⑶本人(或指导学生)有4项成果成功申请专利。 |
⑴省级发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论文6篇; ⑵省级课题负责人(当年课题结题),同时发表省级以上论文2篇; ⑶本人(或指导学生) 有3项成果成功申请专利。 |
⑴省级发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论文4篇; ⑵市、校级课题负责人(当年课题结题),同时发表省级以上论文3篇; ⑶本人(或指导学生) 有2项成果成功申请专利。 |
奖励条件等次中,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三、先进教科研工作者奖励评审程序
1、教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后须在一月内,到教务处履行科研成果登记手续,进行备案。凡未备案者不受理奖励申报。
2、先进教科研工作者奖励申报,须由个人填写申报表,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于所在系部进行初步鉴定,教务处将通过鉴定的申报材料推荐到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予以奖励。
3、凡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只能由一名负责人按一项成果予以申报。
4、本奖励每年受理一次,当年仅对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奖励。
四、相关说明
不在本奖励办法规定的特殊科研成果,申请人可按照奖励申报程序予以申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评审通过后,报校长审批,方能进行奖励。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