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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党泰机电高职委〔2018〕1 号

关于印发《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支部:
  《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知照执行。

中共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长班子成员

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党委会的决策水平,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的召开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涉及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视会议内容需要,党委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3.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在会议之前提出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4.召开党委会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该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相关内容时进会场,讨论完毕即退场。
  二、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1.学校党政领导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汇总,最终由书记确定。
  2.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一、二天送党委委员,以便会前作好议事准备。
  3.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供党委会讨论决定时参考。
  4.凡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事项,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决定。
  三、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3.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4.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招生计划等。
  5.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宣传工作、组织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6.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7.教研室主任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
  8.专业与学术带头人等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学校教师引进及调出、下属机构人员的进出。
  9.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涉及到10万元以上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与监督。
  10.学校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
  11.学校各项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12.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校办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
  13.国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14.涉及学校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学校党委领导职责规定的或需要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四、党委会的决策
  1.党委会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讨论每个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3.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投票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4.对少数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成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6.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家属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实行回避制度。
  7.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8.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并视情况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党委会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2.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3.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完成情况向党委会作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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