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课题(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以课题(项目)为中心展开,文化基础课将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转化为课题,专业建设以项目为依托,通过研究取得成果,再将成果运用于实践。课题(项目)管理应追求规范化。
第十二条 建立合理的课题(项目)分层实施办法。全校性课题(项目)在课题(项目)委员会指导下由校课题(项目)组或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实施;学科性课题(项目)由学科负责人牵头,教研组长和各备课组长形成课题(项目)组,学科教师具体参与落实;教师个人的研究课题(项目),由申报者本人按课题(项目)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课题(项目)的过程管理,保证课题(项目)研究以至整个学校教科研工作的质量。
1.课题(项目)申报。确立课题(项目)必须从日常教育教学实际、理论热点问题思考、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问题、教育部门的科研规划或课题(项目)指南、教育期刊的征稿启事或选题要点出发,规范填写《申报表》,并提交课题(项目)研究方案。申报课题(项目)由教务处统一受理。
2.课题(项目)立项。根据课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教务处进行初步筛选,并组织学校课题(项目)委员会对申报项目逐一评议、论证,作出立项批准并公布。优秀课题(项目)根据市、省课题(项目)申报通知进行推荐。原则上,市、省课题(项目)申报必须在校级课题(项目)立项的基础上进行。
3.课题(项目)研究。课题(项目)申报者必须切实按照课题(项目)研究方案展开研究过程。及时召开课题(项目)研究开题会,落实各项研究工作,定期向课题(项目)立项部门汇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接受课题(项目)立项部门的监督检查。
4.课题(项目)监测。教务处加强课题(项目)研究的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定期监测课题(项目)研究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及经费使用等情况。
5.课题(项目)结题。达到预定课题(项目)研究方案的课题(项目)应及时结题。对课题(项目)立项后课题(项目)条件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完成的,申报者应提出《延期结题申报》并提交新的课题(项目)研究方案。对课题(项目)立项后无实际进展的课题(项目)或弄虚作假的课题(项目),校教务处有权向学校课题(项目)委员会和立项部门提出中止或撤消意见,由学校课题(项目)委员会和立项部门作出决定。
6.成果形成。根据课题(项目)研究方案、课题(项目)研究的实际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资料整理和结论分析,选择适当的成果形式,形成理想的课题(项目)研究成果,送报课题(项目)立项部门审查验收。
7.课题(项目)评估。根据课题(项目)评估规范,校级课题(项目)在学校课题(项目)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鉴定。市、省课题(项目)由教务处根据立项部门意见办理有关评估事宜。
8.课题(项目)经费。市、省课题(项目)的经费由立项部门根据规定拨付,学校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上的支持。校级课题(项目)的研究经费原则上由课题(项目)负责人自行解决,情况特殊的,申报者可以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课题(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9.课题(项目)档案。课题(项目)申报者必须树立规范档案意识,妥善保存各类研究资料,及时向教务处提交有关材料,由教务处将申报表、议定表、课题(项目)监测、课题(项目)成果等装订成册,分档保存。课题(项目)研究者可以调用课题(项目)档案,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五章 校本课程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创造性地实施省职教课程、因地制宜地开发学校课程,为学生有效选择课程提供保障,以校本课程的开发为抓手锻炼一支教育科研骨干队伍,造就一支懂科研、懂教学的教师队伍。
第十五条 校本课程开发坚持学校有条件地自主决策,教师参与课程设计,在课程专家指导下稳妥推进,以实现补充和延伸省课程,促进学生学习方转变、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第十六条 校本课程开发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课程方案中的选修;二是综合实践活动领域;三是其它学习领域中相关科目或模块及其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要有必要的经费投入,要形成一套激励机制、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