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成果推广
第十八条 教科研成果推广是教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建立成果推广机制,将教职工教科研成果采用不同的途径在学校、校外推广。
第十九条 学校教科研成果推广的方法和途径主要有:
1.专家鉴定会。
2.成果发布会、现场观摩会。
3.年会,包括教育教学综合年会、班主任工作研讨会、专题问题研讨年会等。
4.推荐书发表,推荐大范围的交流和评奖。
5.编辑学校论文集,出版论著,赠阅于兄弟学校。
6.办班培训指导。将优秀科研成果作为教师进修内容之一,在培训过程中通过创造性地学习和研究,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这些成果,从而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能力。
7.成果课程化推广。将科研成果编成讲义和教材,将科研成果形成特色课程,进行课程化推广。通过开设课程的方式,来达到较系统、全面介绍成果的思路、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操作方式的目的。
第二十条 学校教务处应做好教职工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不断探索教科研成果推荐的方法和途径。
第七章 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经费包括课题(项目)设立经费、课题(项目)研究资助、外出学习经费、科研专项经费、优秀成果奖励、教科研岗位考核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课题(项目)设立与课题(项目)研究资助经费应经先期预算审批,审批后预付总经费的30%,科研成果出台后支付剩余部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外出学习(专题学习和学历深造)经费根据需要或协议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研究决定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1.资料费。指开展教科研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打印、复印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调研、会议交流费。指为完成教科研工作而进行的外出调研、参加相关培训、会议交流等费用支出。
3.印刷费。指教科研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4.咨询费。指为开展教科研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5.其他有关的教科研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五条 教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教科研负责人落实,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