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是组织学校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管理工作。基本任务是:
(1)财务计划管理。及时编制财务预算,按照“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分配和执行预算。
(2)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法令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财务收支的具体实施细则,做到用款有计划、收支有标准、管理有定额、分析有资料、监督有要求。
(3)按照会计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对账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核算准确,按时编送报表。
(4)配合和支持学校开展各项创收活动,对产学研、实习、实训基地等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学校收入管理。学校所有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学校应使用印有财政监章的收费票据,不得自印或自行购买不合格的收据。财务部门应制定票据管理制度,建立票据台账,严格票据购入、领用、核销手续。定期公开财务。
3.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所有预算外收入均应进入财政专户。代办性收费要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对已纳入地方行政结算中心的学校,要按结算中心规定,做好工资奖金、医保、公积金、所得税等报表编制上报工作和各项支出票据的核对、结账、支付工作。同时要做好每月经费开支的计划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及会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国家会计法和财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所有会计人员均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