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孔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灵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响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